原标题:交警通报安宁“11·01”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无证醉酒超速行驶车祸导致3人死亡
上个月,安宁市发生了“11·01”较大道路交通事故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日向媒体通报了事故基本情况及原因分析、责任认定等。
11月1日,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,醉酒后(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144.81mg/100ml)驾驶云M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载4人由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职教园区出发,途经安禄公路驶往玉溪市易门县。
车辆以约为126公里/小时的速度行驶至安宁市安禄公路K8+300M处下坡转右弯时,所驾车辆向右驶离路面,车辆前端与道路南侧路外公路桥墩相撞擦,发生3人现场死亡(含驾驶人)、两人受伤、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。
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新华村委会的禹某某,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,共计有15条非现场查处违法记录未处理。
事发时的驾车人王某某今年24岁,昆明市寻甸人。经有关调查及检验、鉴定确认: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。认定驾驶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(记者 吕世成)